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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上)

2015-01-14 资管投行大家说

关于发布股票期权配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证函〔2015〕2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明确股票期权具体业务办理流程,指导期权经营机构顺利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有效防范期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并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股票期权做市商业务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等5项配套业务指南。

  上述配套业务指南旨在为期权经营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导,如有内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相关文档可至本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法律法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下获取。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说明及声明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二、岗位设置

三、制度与流程

第二章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一、申请材料

二、申请流程

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二、适当性评估

三、期权知识测试考试

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账户管理

一、账户体系

二、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五章 额度管理

一、持仓限额管理

二、客户限购额度管理

第六章 交易信息及提醒

一、交易信息内容

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第七章 协议行权

一、协议行权策略

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第八章 客户结算

一、日常交易清算

二、清算后数据对账

三、日常交易交收

第九章 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一、投资者教育

二、客户投诉处理

附件一: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方法及评估样表

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联系人

第二部分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自营业务指南

说明及声明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

二、制度与流程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申请基本要求

二、申请材料

三、资格受理流程

四、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第三章 持仓限额管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管理

一、投资授权管理

二、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 交易信息管理

一、合约信息管理

二、交易信息公告管理

三、信息提醒

第六章 交易前端控制

第七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合规与跨墙管理

二、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自营业务内控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附件一:股票期权自营业务人员情况表

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自营业务联系人

第一部分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说明及声明

为便于证券公司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等,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参考。本指南如有内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经纪业务关系以其与客户签订的经纪合同中约定为准,本指南不作为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上交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 总体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股票期权业务相关规则,制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证券公司应当合理设置期权业务的组织架构,明确期权经纪业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的职责分工,并设置相关岗位,配备相关人员。

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公司总部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由公司总部统一集中管理。公司总部应设立独立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部门(一级或二级部门),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制度与流程制定、业务统筹规划、运营管理、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并对分支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进行管理和持续督导。

公司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应承担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资金清算、技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等。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与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其他期权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损害客户利益。

(二)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负责本分支机构投资者衍生品相关账户开立与日常管理、信息收集、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等工作,并协助总部落实本分支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

二、岗位设置

(一)公司总部

为确保业务平稳运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部门建议至少设立以下岗位:

1、客户适当性管理岗,主要职责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分级管理、额度核定与调整、持续适当性评估等;

2、风险监控岗,主要职责包括盘中交易风险、保证金风险、持仓风险等实时动态监控等;

3、风险处置岗,主要职责包括风险警示与平仓通知、强行平仓、违约处置等;

4、运行管理岗,主要职责包括业务流程管理、合约管理、参数管理等;

5、投资者教育岗,主要职责包括统筹、规划、安排全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股票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

6、资金管理岗,主要职责包括资金盯市、(发起)资金调度、客户资金流动性分析与管理、客户保证金缺口计算与垫资管理等。

对重点岗位如风险监控岗、风险处置岗、运行管理岗等,建立备岗制度。

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应就期权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清算与资金管理、技术开发等设立相关岗位。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部门与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应明确各岗位的权责关系,保障期权经纪业务有序、平稳开展。

(二)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指定期权经纪业务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设立股票期权开户岗、运营岗、合规与风险管理岗、投资者教育培训岗、客户回访岗、客户投诉处理岗等岗位。开户岗和运营岗等岗位建议建立备岗机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兼岗。

三、制度与流程

证券公司应制定健全的业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涵盖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管理、交易管理、客户适当性评估以及分级管理、结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者教育、合规管理、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分支机构相关内部控制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制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急预案,以应对业务中的突发事件,保障业务平稳开展。

第二章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满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交易规则》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

一、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就绪自查承诺书(分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就绪自查承诺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四)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

(五)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文本等相关材料;

(六)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册、资质证明文件(包括高管任职资格证明、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等)及联系方式。其中主要业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其他部门与期权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等;

(七)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全成本(包括与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可变成本与固定成本)测算报告及股票期权合约每张收费计划;

(八)通过本所股票期权现场检查的证明文件;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流程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会员专区提交本所。证券公司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向其发出业务确认通知。对于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本所将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包含在上述10个交易日内。

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期权交易参与人资格的同时,应向中国结算申请期权结算参与人资格。

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证券公司取得本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确认通知、并已在中国结算完成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结算参与人申请、相关账户开立、清算路径开通等工作后,可以向本所申请开通股票期权交易权限,流程如下:

(一)证券公司将其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账户(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客户衍生品处置证券账户、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在开立后三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邮箱向本所会员部和衍生品业务部报备。

(二)证券公司向本所报备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单元及相关信息。要求同上。

(三)本所为证券公司开通股票期权交易权限。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客户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并对客户实施交易权限分级管理。证券公司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股票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等事宜,应当由公司总部审核确定。

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证券市值指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证券的市值,如通过港股通购买的港股,下同;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证券公司可登陆本所会员信息服务平台(https://sc.sseinfo.com/sc/login)查询指定交易在本单位的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所股票期权投教专区(http://edu.sse.com.cn/option)“投资者期权知识测试成绩查询”入口查询本人测试成绩;

4、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投资者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依据其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的记录数据予以核定。证券公司可登陆本所会员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指定交易在本单位的投资者的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二)普通机构投资者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上一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相关业务人员主要是指期权投资决策人员以及下单人员;

4、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通过该机构开设的账户);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6、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专业机构投资者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

1、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3、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适当性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知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证券公司可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参考样表见附件一)。公司分管股票期权业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首席风险官(如无,可由合规总监代替)(或其授权代表)、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负责人应在《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上签字确认。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审核,不得直接授权给分支机构。综合评估分数低于证券公司设定分值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综合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所做提示记录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三、期权知识测试考试

证券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规划,在部分或全部分支机构开设期权知识测试考场。拟开设考场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要求设置“专区、专人、专机”。

“专区”是指在分支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区域用于投资者测试。场地大小可视营业场所实际情况确定。专区内应安装摄像设备进行录像,该影像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备查。摄像时,应至少完整记录以下过程:测试组织人员验证投资者身份、投资者正面留影、投资者测试等全过程,影像声音和画面应清晰、稳定、流畅、无中断。

“专人”是指应配备专门的期权工作人员或客服人员组织测试。上述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期权知识水平(如通过期权知识测试),熟悉测试组织要求和流程,可兼任,但客户开发人员除外。

“专机”是指应配备专门电脑,其配置应保证投资者顺畅完成在线测试。

公司总部对分支机构准备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该分支机构组织投资者期权知识测试。

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一)交易权限

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二)交易权限的申请条件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设置的交易权限不能超出为其评定的交易级别。证券公司应根据投资者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对投资者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和制止。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除了通过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对应级别的知识测试中达到本所规定的合格分数。

2、个人投资者申请一级、二级或三级交易权限的,应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1)个人投资者申请一级交易权限,应当具备以下期权模拟交易经历:备兑开仓、持有标的证券情况下买入认沽期权以及对应的平仓、行权。

(2)个人投资者申请二级交易权限,应当具备以下期权模拟交易经历:申请一级交易权限所应具备的模拟交易经历、买入开仓和对应的平仓、行权。

(3)个人投资者申请三级交易权限,应当具备以下期权模拟交易经历:申请二级交易权限所应具备的模拟交易经历、保证金卖出开仓和对应的平仓。

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一)期权投资者信息更新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二)后续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对客户(含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资产状况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

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20年。

(三)交易权限调整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申请并调整其交易权限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投资者进行充分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20年。

1、调高交易权限

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等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公司总部审核认定投资者的申请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证券公司不得自行调高投资者交易权限。

2、调低交易权限

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要求,调低其交易权限至相应级别。

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并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投资者,明确提醒投资者因交易权限调低带来的后果,并予以记录留存20年。

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证券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客户的股票期权档案资料进行有效管理,明确总部及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满足安全、严格保密、合理存放的管理要求。

期权客户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申请开通股票期权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客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所生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所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20年。

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本所将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分级管理进行持续监督管理,并从越级评估(为投资者评定的级别高于其知识测试级别或模拟交易经历对应级别)、越级交易、信息报备、动态更新、档案管理等多个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公司的适当性评估及分级管理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账户管理

一、账户体系

(一)客户需要开立的股票期权交易相关账户

1、衍生品合约账户。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报送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并申请配发编号。中国结算根据证券公司提交的配号申请,按照证券账户号码加三位固定数字“888”的配号规则发放合约账户号码。

衍生品合约账户与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一一对应,用于客户期权交易、行权申报和记录期权合约持仓信息。

2、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的交收及衍生品保证金的存放。

3、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与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二)证券公司需要开立的账户

1、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证券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客户股票期权业务的资金交收。

2、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证券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3、证券处置账户。证券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如客户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指令,委托中国结算将客户行权应得标的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可根据相关规定或与客户的约定对证券处置账户内的客户行权标的证券予以处置。

二、账户开立与管理

(一)客户衍生品账户开户

在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的基础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后,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和衍生品合约账户。

1、资料审核。证券公司总部应当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的客户,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客户申请材料提交至总部审核前,可由分支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复核。

2、开户。个人投资者必须由本人现场开户,机构客户必须由授权经办人现场开户。

(二)客户资料的修改

客户资料修改业务包括客户信息资料修改、交易权限修改、持仓限额修改、密码重置等。账户资料修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留痕。

客户信息资料及密码的修改等操作应严格遵循证券公司内部操作流程。客户交易权限及持仓限额的修改,由分支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复核后提交至总部审核。

(三)客户衍生品账户销户

衍生品账户销户业务须由客户本人按以下顺序办理:

1、注销衍生品合约账户;

2、撤销银衍转账;

3、注销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证券公司确认投资者合约账户内没有持仓及未了结债权债务后,方可办理投资者合约账户销户。投资者合约账户销户后方可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

账户管理相关内容详见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第五章 额度管理

股票期权额度管理包括持仓限额管理、客户限购额度和每日买入开仓限额管理。公司总部负责制定额度管理相关制度、统筹审核管理客户持仓及限购额度以及本公司经纪业务持仓额度,分支机构协助总部做好相关工作。

一、持仓限额管理

证券公司应监控客户及自身经纪业务的期权合约持仓情况,包括: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指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权利仓持仓头寸、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头寸、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数量、证券公司对同一合约品种的经纪业务总持仓头寸。

(一)持仓限额配置

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客户的资产状况、适当性综合评估结果等因素,规定客户的持仓限额,但该限额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证券公司总部负责本所规定限额范围内投资者持仓额度及调整的核准。

(二)持仓限额调整

1、本所持仓限额范围内的调整

(1)单客户调整

在本所持仓限额范围内,若客户存在频繁的强行平仓、交易违规等情况,证券公司可对客户的持仓限额进行下调,调整后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将调整情况告知客户。如客户持仓超过新核定持仓额度,证券公司可采取限制新开仓、要求客户自行平仓等措施。

若客户主动申请调低持仓限额,证券公司应当同意,并按其申请额度进行配置。

(2)本所统一调整

如本所进行持仓限额调整,证券公司须根据本所最新持仓限额标准,结合公司持仓限额计算方法,对客户持仓限额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客户公布调整信息。

如存在客户持仓超过新核定持仓额度,证券公司不需要求客户自行平仓或对客户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但对开仓需按新的持仓限额进行限制。

2、申请提高本所持仓限额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经纪业务开展需要、客户可根据套保需要,向本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持仓额度调整申请标准、申请材料及本所监管要求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申请业务指引》。

二、客户限购额度管理

(一)限购额度配置

股票期权业务对个人投资者实行限购。证券公司应对个人投资者的买入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对超过额度导致的申报失败在交易客户端界面进行提醒及解释。

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个人客户的资产状况、适当性综合评估结果等因素,规定客户的限购额度,该限额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限购额度。证券公司总部负责客户限购额度的审核。

本所规定个人客户用于期权买入开仓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下述金额中较高者(已申请并获本所批准的套保额度账户除外):

(1)客户由证券公司托管的净资产(证券市值和资金可用余额合并计算)的10%。

(2)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

买入金额上限由证券公司计算并予以前端控制。买入金额按万取整, 如max{全部账户净资产的10%,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max{4.3万,9.5万},应设为9万。

(二)限购额度调整

在本所限购额度范围内,证券公司可依情形,对客户的限购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告知客户。总部负责客户限购额度调整的核准。对于存在频繁强平记录和交易违规情况的客户,证券公司可调低限购额度,调整后证券公司应及时告知客户。

如本所进行限购额度调整,证券公司须根据本所最新标准,结合公司限购额度计算方法,对客户限购额度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客户公布调整信息。

(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的相关规定,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第六章 交易信息及提醒

一、交易信息内容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衍生品合约相关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前信息、即时行情、盘后信息、行权信息等。证券公司应及时接收本所向其发送的相关交易信息,并通过行情交易终端、公司门户网站或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转发。

证券公司可结合本所公开发布的相关衍生品合约交易信息,向投资者提供诸如期权计算器、期权杠杆比率、期权希腊字母值等个性化交易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对个性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一)信息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接收本所通过通讯系统、本所网站等渠道发布的股票期权相关信息通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合约运作管理相关公告、股票期权风险控制相关公告等),并向投资者转发,转发、推送形式可以为公司网站公示、客户交易终端提示、邮件或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发布与其自身期权业务相关的公告信息,如公司保证金调整、期权交易手续费调整等。公告形式可以为证券公司公司网站公示、客户交易终端提示、发送邮件或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等。

(二)信息提醒

1、证券公司应对客户参与期权交易有关事项进行提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距离到期日不足3个交易日的期权合约信息;合约运作管理;近期进行合约调整的期权合约信息(持续到调整后5个交易日或摘牌);保证金参数水平调整;期权手续费调整;重点监控期权合约交易风险;其他本所或证券公司认为有必要向投资者进行提醒的事项。

2、证券公司应对相关持仓客户进行如下提醒(提醒方式可以为客户交易终端提醒、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备兑持仓标的证券不足提醒;持有快到期或到期合约的临近行权提醒;持有快到期合约的被行权可能提醒;被指派行权提醒;证券交收日,交收证券不足提醒(电话提醒并督促其补足应交标的证券数量,具体措施详见《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其他本所或证券公司认为有必要向投资者进行提醒的事项。

3、交易委托提醒

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终端应支持在客户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委托时,弹出窗口(对同一合约交易可设置只提醒一次)进行提醒:严重虚值期权买入开仓委托;临近到期期权买入开仓委托;合约调整过的期权买入开仓委托;合约为虚值的行权委托;标的证券不足的备兑开仓委托;其他本所或证券公司认为有必要向投资者进行提醒的事项。

4、证券公司可根据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交易活跃程度、异常交易结算行为发生频率、收到本所警示次数以及是否为本所重点监控账户等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在市场出现期权价格大幅波动时,及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

5、建议证券公司在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中,制定股票期权合约信息相关突发故障的处理措施,确保投资者在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知晓股票期权相关交易与提醒信息。

第七章 协议行权

协议行权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期权经纪合同约定,证券公司借助系统为客户指定合约设置行权策略,客户在行权日不必再提交行权委托,系统会为指定合约自动提交行权委托的服务。协议行权能够降低客户在行权日忘记行权带来损失的风险。

一、协议行权策略

证券公司可为客户提供协议行权服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策略和触发条件,以此确定策略阀值。建议证券公司将协议行权申报委托时间设定在收盘后。

以下为协议行权策略举例,仅供参考,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协议行权策略:

(一)实值x元即行权

认购期权:收盘价 - 行权价≥策略阀值

认沽期权:行权价 - 收盘价≥策略阀值

(二)盈利x元即行权

认购期权:收盘价 - 行权价 - 折算的单份费用≥策略阀值

认沽期权:行权价 - 收盘价 - 折算的单份费用≥策略阀值

(三)实值百分比即行权

认购期权:(收盘价 - 行权价)/行权价≥策略阀值

认沽期权:(行权价 - 收盘价)/行权价≥策略阀值

(四)盈利百分比即行权

认购期权:(收盘价 - 行权价- 折算的单份费用)/(行权价 + 折算的单份费用)≥策略阀值

认沽期权:(行权价 - 收盘价- 折算的单份费用)/(行权价 + 折算的单份费用)≥策略阀值

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投资者可以在任意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设置针对任意合约的协议行权策略,包括没有持仓的合约;也可以设置一条针对所有合约都适用的行权策略。

证券公司在经过客户认可后,可以为客户设置默认的协议行权策略,该策略的阀值由证券公司设定。

客户自行设置的协议行权策略优先于证券公司为客户设置的默认协议行权策略。

客户在行权日发出的手动行权委托(即客户在行权日提交的行权委托)优先于协议行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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